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委托,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披露以下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请有意者到我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转让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需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产生新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项目编号 | 1001181200001 | ||
转让标的名称 | 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不良债权 | ||
标的项目状态 | 2016年12月20日,北京东富嘉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富嘉吉”)通过银行向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中弘地产”)发放委托贷款25亿元,已逾期,东富嘉吉于2018年1月10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2018年11月30日,标的债权本金2,500,000,000.00元,债权利息(含罚息)及违约金959,913,515.66元,合计3,459,913,515.66 元。 | ||
债权情况 | |||
标的种类 | 债权 | ||
标的所在地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慈云寺桥西南角 | ||
标的数量 | 1户 | ||
标的金额 | 本金:人民币2,500,000,000.00元;债权利息(含罚息)及违约金:人民币959,913,515.66元 | ||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等: 1.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等: 抵押资产:北京东四环的中弘大厦70624.77m2在建工程及分摊的7850.66m2土地使用权。 质押资产: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 保证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弘卓业”)、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弘股份”)、王永红。 2.其他披露的内容: 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抵押资产、质押资产均为首封。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
评估机构 | 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16年10月31日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人民币3,066,990,000.00元 | ||
交易内容 | |||
项目名称 | 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不良债权 | ||
是否有保留价 | 是 | ||
挂牌价格 | 本项目设有保留价,意向受让方提交申购材料时须自行申报意向收购价格 | ||
币种 | 人民币 | ||
是否需要求购方交纳保证金及交纳时间 | 是,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账时间),交纳保证金金额5,000.000000万元 | ||
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自行交纳保证金且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剩余交易价款未支付前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债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指定第三方交纳保证金且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待受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之日(适用一次性支付情形)或支付首付款之日(适用分期支付情形)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保证金处置说明 | 1.交易保证金如存放在本交易所,则成交后由本所将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作为折抵价款在约定时间内划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其他未成交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果确定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返还; 2.交易保证金如未存放在本交易所,则由收取保证金一方在收到保证金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和保证金缴纳方出具保证金收妥通知,本所将不再承担后续处置义务;意向受让方在向除本所以外的第三方缴纳保证金时,默认其知晓上述约定并同意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3.如在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其他约定,需事先通知本所并由三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从其约定。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分期支付:以经本所审查,并实际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约定为准。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7】个自然日 | ||
挂牌起止日期 | 2018年12月06日至2018年12月12日 | ||
挂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交易方式 | 1、挂牌公告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前交所组织意向受让方书面报价与转让方设定的保留价进行对比;若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低于转让方设定的保留价,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没有新的竞争者,以意向受让方的报价成交;若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低于转让方设定的保留价,则不成交;2、挂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并由前交所组织最高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与转让方设定的保留价进行比较,若最高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低于转让方设定的保留价,则以最高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成交;若最高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低于转让方设定的保留价,则不成交。 | ||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境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竞买人需具备相应购买能力;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竞买人具有签订相关合同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订和履行相关合同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3.竞买人保证其为签订、履行相关合同而向出卖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向前交所或东富嘉吉的指定账户交纳人民币50,000,000.00元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自行交纳保证金且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剩余交易价款未支付前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债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指定第三方交纳保证金且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待受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之日(适用一次性支付情形)或支付首付款之日(适用分期支付情形)起3个工作日内保证金无息返还予第三方。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若在不良债权的挂牌公告期间,在未收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报价申请的情况下,东富嘉吉有权撤销挂牌公告。 3.竞价标的物以现状为准,东富嘉吉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4.竞买人在竞价前已自行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竞买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竞价标的的受让资格。 5.因竞买人不符合竞买条件或竞价标的的受让资格而参与竞买的,出卖人有权解除相关交易,同时竞买人支付的竞拍保证金不予返还;前述竞拍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的,竞买人还应当向出卖人补偿该等实际损失。 6.竞买/买卖过程中实际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以及竞价标的在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如有),由买受人按有关法律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 7.本竞价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如未参加竞价,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本款规定不视为北京东富嘉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竞买人与相关优先购买权人之间因任何争议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或其他任何法律责任的依据。 8.竞买标的能够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时,应政府机构要求出卖人进行必要的协助,为买受人办理相关手续。但出卖人不对过户手续的办理承担任何承诺和责任。 9.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竞买须知及相关附件,竞买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本公告、竞买须知及相关附件的全部内容。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东富嘉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石爽 | ||
批准单位名称(全名)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特殊机会投资事业部 | ||
批复日期 | 2018年12月06日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关于对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债权进行挂牌转让处置的决定 |
特别提示:对以上信息的披露,不构成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联系人:杜宁;帅飞山
联系电话:0755-22620147;0755-22620142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53层
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
2018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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