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创亿石英石销售有限公司等27户金融不良债权资产转让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转让方委托,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披露以下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请有意者到我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转让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项目编号 | 1001201200014 | ||
转让标的名称 | 英德市创亿石英石销售有限公司等27户金融不良债权资产 | ||
标的项目状态 | 不良债权 | ||
债权情况 | |||
标的种类 | 债权 | ||
标的所在地 | 广东省 | ||
标的数量 | 27 户 | ||
标的金额 | 截至2019年12月20日,债权金额合计约人民币80,455.98万元,其中:债权本金约人民币58,610.19万元,债权利息约人民币21,845.79万元 | ||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等: 具体见《转让标的清单》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见后文。 | |||
评估机构 | |||
评估基准日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交易内容 | |||
项目名称 | 英德市创亿石英石销售有限公司等27户金融不良债权资产 | ||
是否有保留价 | 是 | ||
挂牌价格 | 322,000,000 | ||
币种 | 人民币 | ||
是否需要求购方交纳保证金及交纳时间 | 是,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账为准),交纳保证金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或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0 年12月3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1.01倍等值外币)。 | ||
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 交易保证金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以下事项: 1、参加标的债权竞标; 2、竞价过程中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应举牌应价继续参加后续竞价程序; 3、若意向受让方竞标成功,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转让方的通知,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剩余交易价款未支付前转为履约定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债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意向受让方不按本条履行任何一项义务的,则意向受让方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定金,通知如意向受让方已中标的,转让方有权单方取消本次竞价成交结果及/或解除相关成交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文件,并收回竞价标的,本次竞价中所涉平台交易服务费(包括转让方及意向受让方应缴纳部分)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再次处置时的成交金额若低于原成交金额的,差额部分由意向受让方负责补足。 | ||
保证金处置说明 | 1. 交易保证金如存放在本交易所,则成交后由本所将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作为折抵价款在约定时间内划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其他未成交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果确定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返还; 2. 交易保证金如未存放在本交易所,则由收取保证金一方在收到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和保证金缴纳方出具保证金收妥通知,本所将不再承担后续处置义务;意向受让方在向除本所以外的第三方缴纳保证金时,默认其知晓上述约定并同意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4 】个工作日 | ||
挂牌起止日期 | 2020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30日 | ||
挂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时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产生两个(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 ||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参与本次交易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此次资产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者变相购买该资产包。 有意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该债权资产情况,转让方仅提供相关档案资料供参考。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17时止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转让方现场咨询。对于资产档案资料可能存在的缺失瑕疵以及在公告日后新形成、新产生,或已产生但新出现的资料,转让方可能无法提供咨询、展示,参与竞买人同意自愿放弃以此主张交易无效或撤销或变更,并追究转让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无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转让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以下瑕疵、缺陷或风险: 1、对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 2、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 B、债权可能因超过相关法定期间或其他原因,存在已部分/全部消灭、丧失胜诉权或不能被确认、不能被强制执行等风险; C、债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债权档案、诉讼材料、债权转让资料及其它法律文书等)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资料与信息不匹配、内容冲突等情形; D、担保合同及担保权可能存在依法未生效、未设立、无效、担保人就担保合同及担保权提出异议(包括但不限于签字及/或盖章真实性、执行异议、执行监督等)、已过担保期间、已过诉讼时效、已免责、无法对抗第三人、无法对抗在先登记权利人、重复登记、多次登记、登记信息不匹配等的情形、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E、担保物及其它财产线索可能存在被占用、地址或去向不明、相关地址查询无果、地址变更、第三人异议,或已发生处置、灭失、毁损、拆除、加建、改建,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欠缴或有滞纳金、无相关权属证明、登记情况不明、登记信息有误或存在冲突、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情形; F、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G、已查封(含轮候查封)的财产线索可能存在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或已届满而未及时续封,或缺少查封资料,或查封无果,或查封情况不明,或查封财产已处置,或已设定抵(质)押担保,或下落不明,或被占用等情形; H、其它或有瑕疵、风险。 3.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转让方所披露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对于已换算成人民币的外币债权,受让方不得因汇率波动及外币贷款换算等引起的资产本息余额及/或资产规模的变化而向转让方追究责任。 4、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依约协助受让方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受让方应当在全额付清转让价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协助受让方变更诉讼主体、变更执行案件主体,就受让方提起的确认、确权之诉等应诉,就案外人或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等应诉,协助受让方与原转让银行就转让事宜进行沟通、协商,至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查册等申请;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法院、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按照国家规定向转让方收取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项目债权出现上述1、2、3点等所列瑕疵、缺陷或风险时,受让方应以自行查阅档案并独立作出的判断为准,转让方对标的债权资产的内容、状态、效力、价值等不做任何承诺,所提供的推介资料及做出的介绍、说明、解释等内容,也均不构成对标的债权资产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标的债权资产最终以生效法律文书、原始债权档案、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等记载的内容为准。转让方及其前手权利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放弃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转让方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5、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后,如果受让方因标的债权存在能够追究转让方及转让方的前手权利人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则受让方自权利转移日起无条件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转让方及其前手权利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且受让方在向任何第三人转让全部或部分标的债权时,保证通过对该第三人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要求该第三人作出与受让方在本款中的承诺相同的承诺;如任何第三人因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事项向转让方或其前手权利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受让方应出面解决,并对转让方、转让方的前手权利人因第三人的追究而遭受的所有损失给予足额补偿。 受让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让方承诺自权利转移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且保证其后手遵循该规定。 6、受让方在其因受让而取得和享有标的债权资产期间内,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主张和行使权利,不得采取非法措施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当措施。若出现违法行使权利等情形,受让方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7、资产转让基准日次日起回收资金和产生费用的安排:纳入债权资产包内的资产若发生处置回收(包括转让方主动处置和法院诉讼回收等)的现金或资产均作为资产包内的资产组成部分,由受让方承继。若是转让基准日次日起纳入本资产包范围的资产发生的回收现金已进入转让方账户,受让方可将回现金额作为资产包交易对价冲减;纳入本资产包范围的资产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律师费等)也由受让方承担。 8、债权诉讼案件的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附属合同权益,由受让方承继。但在受让方付清所有成交价款前,转让方因为胜诉判决而向法院申请退还的诉讼费,或收到之前垫支的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用等(以提交申请之日为准),不纳入受让方承继范围;受让方付清所有成交价款后,受让方因为胜诉判决而向法院申请退还的诉讼费等预支费用,由受让方承继,因申请退费而产生的费用也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成功竞得债权后,需承担资产转让过程中所有税、费。 10、转让方提供售后服务的期限为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额成交价款之日起一年内,若转让方的售后服务依赖于原转让银行或前手权利人的配合而原转让银行或前手权利人不予配合的,转让方有权拒绝受让方的售后服务申请。 11、受让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后提出售后服务申请的,转让方有权拒绝;服务期届满后若因客观情况需要,受让方确需转让方提供售后服务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收取服务费用,向受让方收取服务费用的标准如下: 11.1、在珠三角地区(含广州市区)提供售后服务的,每次(不过夜)收费500元;若需过夜的,每次收费1,500元; 11.2、在粤东西北地区提供售后服务的,每次基础收费1,500元,增加一天则增加收费1,500元,按天递增; 11.3、在省外提供售后服务的,除飞机经济舱费用及/或高铁二等座费用需受让方支付外,每次基础收费1,500元,增加一天则增加收费1,500元,按天递增。 12、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并缴纳竞买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本公告及相关竞价文件所载明的全部竞价规则、要求、提示等,并已进行了充分的阅档、尽调,对竞价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风险等均予以认可,并自愿放弃因此而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主张交易无效或撤销,并追究转让方及/或前手权利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13、若受让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者,须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价款;若受让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者,须在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就《债权转让合同》项下交易出具的外债登记凭证(或批准/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价款。 14、若受让方存在逾期支付竞价余款等任何违约情形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且转让方有权单方取消本次竞价成交结果及/或解除相关成交确认文件,并收回竞价标的,本次竞价中所涉平台交易服务费(包括转让方及受让方应缴纳部分)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再次处置时的成交金额若低于原成交金额的,差额部分由受让方负责补足。 15、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者竞得本不良资产包须向监管部门办理报审报备手续等情形的,则在完成所有监管所需程序与手续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方可生效。受让方不得以报审报备程序、手续的办理、时限、结果等问题及其不确定性,向转让方提出异议、主张解除、要求赔偿等;境外投资者在收购本不良资产包后所采取的处置方式需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涉及需进行报审报备等相关程序、手续的,则在未完成法定程序、手续前,境外投资者不能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等均由境外投资者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办理不良资产转让备案登记时,应注明担保的具体情况。 16、竞价成交后,本《转让公告》等竞价文件,即成为本次竞价标的所涉《债权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让方应严格遵守。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张伟 | ||
批准单位名称(全名) | |||
批复日期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特别提示: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仅为交易提供平台服务,并不对平台上挂牌转让的资产承担任何担保或背书的责任,对以上信息的披露,不构成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附件信息:
1 、债权转让协议.docx
联系人:上官敖洋
联系电话:+8613923418783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3层
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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