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军清不良资产转让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委托,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披露以下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请有意者到我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 转让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项目编号 | 1001170600002 | ||
转让标的名称 | 朱军清不良资产 | ||
标的项目的状态 | 1、该债权系不良金融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朱军清在兴业银行宁波分行的4笔贷款,合同金额合计650万元,基准日余额540.4704万元,欠息余额107.966005万元。2015年9月立案,2016年1月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2016年4月申请执行。2016年12月,抵押物之一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如意金水湾158号商铺14-8房地产一拍起拍价129万元,成交价136万元;2016年12月分别收回拍卖执行款100万元、15万元。2016年12月其他抵押物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如意金水湾1**号、1**号、1**号房产,整体拍卖一拍起拍价351万元。因其中一套与浙商银行抵押房产打通,拟整体拍卖,故撤回拍卖。 | ||
债权情况 | |||
标的种类 | 银行债权 | ||
标的所在地 | 宁波市 | ||
标的数量 | 1户 | ||
标的金额 | 总额:648.436405万元;本金:540.4704万元;利息:107.966005万元(截至2017年4月20日) | ||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等: 本笔债权由借款人朱军清房产提供抵押担保505万元;由王晓峰夫妇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10万元,由宁波市佳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700万元。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1、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17年4月20日,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信贷资产金额与挂牌交易价格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的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信贷资产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2、该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续存性瑕疵的情形。 3、该债权项下朱军清在兴业银行宁波分行的抵押物由我行第三顺位查封,目前抵押物已司法评估,拟准备司法拍卖。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1)抵押人朱军清以位于宁波如意金水湾1**号、1**号、1**号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其中如意金水湾1**号商铺,产权证编号鄞房权证钟字第200603***号,房产面积55.42平方米,土地证编号甬国用2006第99-22***号,土地面积9.44平方米,已办理抵押登记,房产他项权证号甬房他证鄞州区字第201319**号;如意金水湾1**号商铺,产权证编号鄞房权证钟字第200603**号,房产面积104.46平方米,土地证编号甬国用2006第99-22**号,土地面积17.79平方米,已办理抵押登记,房产他项权证号甬房他证鄞州区字第201319**号;如意金水湾1**号商铺,产权证编号鄞房权证钟字第200604**号,面积76.33平方米,土地证编号甬国用2006第99-22**号,土地面积13平方米,已办理抵押登记,房产他项权证号甬房他证鄞州区字第201319**号。 | |||
评估机构: | 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17年4月20日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66.22万元 | ||
交易内容 | |||
项目名称 | 朱军清不良资产 | ||
是否有保留价 | 否 | ||
挂牌价格(万元) | 280.00 | ||
币种 | 人民币 | ||
是否需要求购方交纳保证金及交纳时间: | 是,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账为准),交纳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 | ||
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 | ||
挂牌起止日期: | 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13日 | ||
挂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以1个工作日为周期延长,不超过五个周期 | ||
交易方式: | 根据有关规则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时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产生两个(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 ||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受让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应在购买前自行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披露的标的资产的瑕疵,转让方以现状转让标的资产。 2、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前交所”)的指定账户交纳人民币50万元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债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前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扣除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50万元,由出现下述情形的意向受让方及竞买人平均分担:(1)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举牌应价的;(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或支付债权转让交易价款的;(5)不同意向受让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6)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7)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8)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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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王建元 | ||
批准单位(全名)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
批复日期: | 2017年6月1日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兴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意见通知书(甬管审2017年第003号) |
特别提示:对以上信息的披露,不构成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联系人:刘彪 林昱
联系电话:18603054198 13509608533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11层1101-1103
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
2017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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