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区政策类损失类资产包(编号:COAMC2016BJ01)转让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委托,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披露以下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请有意者到我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项目编号 | 1001171100014 | ||
转让标的名称 | 内蒙古地区政策类损失类资产包(编号:COAMC2016BJ01) | ||
标的项目的状态 | 本资产包共153户,具体为152户债权及1户实物资产。 152户债权均为我司受让于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的政策类及损失类债权,其中大部分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或最长诉讼时效,部分债务人企业存在已注销或已破产终结等情况,个别债权存在资产线索可供追索; 1户实物资产为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街劝业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3021***号,房本面积600平方米,性质为商业,我司拥有部分房屋目前为空置状态。 | ||
债权情况 | |||
标的种类 | 债权及实物资产 | ||
标的所在地 | 内蒙古自治区 | ||
标的数量 | 153户 | ||
标的金额 | 总额:274,477.06万元;本金:77,322.47万元;利息:197,154.59万元(截止2017年6月20日) | ||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等: 详见《混合资产包项目清单》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1、 该资产包内存在对国有企业债务人的债权,转让方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就资产包转让向相关优先购买权人发送行使优先购买权告知函。涉及法定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以下瑕疵: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担保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4)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5)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6)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7)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中磊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17年6月20日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725.07万元(仅其中3户,其余150户未评估) | ||
交易内容 | |||
项目名称 | 内蒙古地区政策类损失类资产包(编号:COAMC2016BJ01) | ||
是否有保留价 | 否 | ||
挂牌价格(万元) | 864.00 | ||
币种 | 人民币 | ||
是否需要求购方交纳保证金及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账为准),交纳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 | ||
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剩余交易价款未支付前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债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须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协议约定付清交易价款。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挂牌起止日期: | 2017年11月22日至2017年12月5日 | ||
挂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1、挂牌公告期或延长信息发布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前交所在原公告渠道另行公告7个工作日,如没有新的意向受让方,以意向受让方报价与挂牌价孰高为原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 2、挂牌公告期、延长信息发布期或另行公告期满,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以最高报价成交。 | ||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购买能力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资产包所列示的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人民银行规定、合同约定或法院的判决为准 2、受让方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自行估计资产的回收可能性,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并未依赖转让方所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 3、本资产包系金融不良债权,本次按照资产包的现状进行挂牌交易,本资产包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若摘牌成功,受让方愿意接受并有能力承担资产包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 4、受让方在购买前应自行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披露的项目瑕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须按照转让方在前交所网站上公示的《资产转让协议》(初稿) 5、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包内债权资产涉及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须在提交报名资料前向转让方提供书面行权文件,前交所以转让方提供的名单确定意向受让方是否拥有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需要根据挂牌条件的要求报名参与受让,与其他意向受让方须在同等条件下才拥有优先购买权; 7、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满足受让方资格条件并须提供“我方不是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无直系亲属关系。”的书面承诺。 8、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前交所的指定账户交纳200万元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剩余交易价款未支付前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债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9、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意向受让方或竞买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前交所或转让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额保证金,前交所按照正常交易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保证金余额归转让方所有:(1)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按时办理竞买手续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最低意向收购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举牌应价的;(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债权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的;(6)不同的意向受让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7)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8)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9)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李娟 | ||
批准单位(全名)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批复日期: | 2017年11月2日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关于内蒙古地区政策类损失类资产包挂牌处理的请示的批复》,中东京处〔2017〕42号 |
联系人: 林先生,陈先生
联系电话: 13509608533,0755-22620133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53层
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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