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东莞分行对东莞市嘉理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委托,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披露以下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请有意者到我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转让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项目编号 | 1001171100015 | |
转让标的情况 | ||
标的项目的状态 | 平安银行东莞分行对东莞市嘉理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 | |
债权情况 | ||
标的种类 | 金融债权 | |
标的所在地 | 广东东莞 | |
标的数量 | 1户 | |
标的金额 | 债权总额合计人民币55,447,609.59元 (其中本金:47,139,564.93元 利息:8,308,044.66元) | |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等:由东莞市长实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蔡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蔡金华、陈德建、彭国梁、陈广权、莫润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其他披露的内容: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受让方受让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 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3 债权项下主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4 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5 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6 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7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8 涉诉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的风险; 9 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 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权利瑕疵及风险担保责任,不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可执行性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对此予以认可,受让方应独立承担该等债权于交割日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并不因任何原因向转让方主张赔偿、回购或要求转让方承担责任。 | ||
交易内容 | ||
项目名称 | 平安银行东莞分行对东莞市嘉理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 | |
是否有保留价 | 有 | |
挂牌价格 | 47,139,564.93元 | |
币种 | 人民币 | |
是否需要求购方交纳保证金及交纳时间: | 竞买人需交纳不低于500万元(含)的竞拍保证金(挂牌期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1、意向受让方竞拍前支付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转为履约保证金,成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2018年1月10日前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1500万元; 3、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27,139,564.93元。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挂牌起止日期: | 2017-11-23至2017-11-29 | |
挂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 3 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根据有关规则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时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产生两个(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 |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次债权转让(转让金额为本金及利息)不包含转让方向法院垫付的诉讼费用,债权转让,受让方要做好向法院申请诉讼费退费工作,在诉讼费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转账至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2、在价格同等条件下,一次性付款者有优先购买权; 3、意向受让方应在购买前自行对该项目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披露的项目瑕疵。受让方将按照转让方在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债权转让协议》(草稿) 4、此次债权转让涉及的交易税费及其他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方可就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自行调整分期付款时间的安排,并可要求一次性付款。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无。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
负责人: | 于洋 | |
批准单位(全名)名称: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复日期: | 2017年11月18日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N0000000000155763906 |
特别提示:对以上信息的披露,不构成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联系人:付娜
联系电话:13632518873
联系地址:深圳市益田路平安国际金融中心53楼
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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