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委托,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披露以下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请有意者到我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转让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项目编号 | 1001180400001 | ||
转让标的名称 | 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良债权 | ||
标的项目状态 |
2013年7月19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委托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兴银沈2013委贷BXB0***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委托贷款借款金额人民币2亿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18日。截止2017年7月24日,借款人逾期本金20,000.00万元,欠息7,484.13万元,代垫费用258.32万元。 因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对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转让方胜诉,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已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法院已对97套在建工程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25118.75万元(不含住宅),现等待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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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情况 | |||
标的种类 | 银行债权 | ||
标的所在地 | 辽宁省沈阳市(抵押物位于本溪市) | ||
标的数量 | 1户 | ||
标的金额 | 标的总额:人民币27,742.45万元;其中:本金:20,000.00万元;利息:7,484.13万元;垫付费用:258.32万元(截至2017年7月24日) | ||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等: 抵押物为位于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兴隆街的54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本国用(2010)字第0**号)及位于平山区解放南二路转山路广裕路185-20栋等16幢楼的在建工程,建筑面积127427.37平方米,包括住宅1123户(面积合计79189.99平方米),商业用房102户(面积合计48237.38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证号为本房建平山区字第201300***号、本他项(2013)第0**号。 经了解,目前抵押物住宅部分,有大部分房产作为回迁房已有人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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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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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毕马威(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17年07月24日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交易内容 | |||
项目名称 | 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良债权 | ||
是否有保留价 | 否 | ||
挂牌价格 | 14,000.000000万元 | ||
币种 | 人民币 | ||
是否需要求购方交纳保证金及交纳时间 | 是,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为准),交纳保证金金额7,000.000000万元 | ||
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债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交易价款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 | ||
挂牌起止日期 | 2018年04月08日至2018年04月16日 | ||
挂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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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根据有关规则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时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产生两个(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 ||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5、受让方不能为债务人、保证人及抵押人或其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 6、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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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购买前应自行对该项目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已披露的项目瑕疵。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前交所的指定账户交纳人民币7000万元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债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前交所有权扣除违约的意向受让方及竞买人所交纳的全额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举牌应价的;(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支付债权转让交易价款的;(5)不同的意向受让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6)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7)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8)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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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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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蔡斌 | ||
批准单位名称(全名)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复日期 | 2017年11月20日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兴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意见通知书(兴银特资审2017第223号)及其他相关文件 |
特别提示:对以上信息的披露,不构成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联系人:林先生,陈先生
联系电话:13509608533,0755-22620133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53层
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
2018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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