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延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委托,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披露以下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请有意者到我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转让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项目编号 | 1001160900008 | |
转让标的情况 | ||
标的项目的状态 | 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债权 | |
债权情况 | ||
标的种类 | 金融债权 | |
标的所在地 | 借款人住所地在浙江上虞 | |
标的数量 | 1户 | |
标的金额 | 债权总额合计人民币113,764,413.92元【截至交易基准日2016年8月20日(含)数据,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等】 | |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等:1、债权五级分类为可疑类。 2、本金余额:98,459,040元。 3、担保方式包括: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详见法院判决内容);深圳资绅商贸有限公司以持有的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琛恒铝业有限公司、孙尧忠、孙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不良资产债权已起诉,深圳福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转让方的诉讼请求,目前法院正在送达判决。 5、借款人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 ||
其他披露的内容:无。 | ||
交易内容 | ||
项目名称 | 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债权 | |
是否有保留价 | 有 | |
挂牌价格(元) | 21000000.00 | |
币种 | 人民币 | |
是否需要求购方交纳保证金及交纳时间: | 竞买人需交纳不低于210万元(含)的竞拍保证金(已向委托方交纳保证金的客户除外);交纳时间:挂牌期间内交纳。 | |
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成交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价款 | |
挂牌公告期: | 2016-12-08 | |
挂牌起止日期: | 2016-12-08至2016-12-12 | |
挂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根据转让方的申请确定是否继续挂牌。 | |
交易方式: | 根据有关规则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时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产生两个(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 |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该笔不良资产债权的交易对象限定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及上述四家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依法有权收购金融债权的省、市级资产管理公司。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竞买人须缴纳不低于人民币210万元(含)的竞拍保证金。 2、转让方仅依据已有的授信合同(包括借款、抵质押及保证合同)、放款文件及法院判决书确定转让金融资产的相关信息并据此进行披露,后续也仅按转让方已有的原件或复印件资料与买受人办理金融资产权属资料的交接;竞买人参与竞买之前应自行至相关单位及行政机关了解、核查拟转让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项下权益及其他相关情况,并独立对金融资产的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及其实际价值进行判断,我方不对金融资产、金融资产项下权益、金融资产价值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任何承诺、保证;因标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项下权益及其他相关事项的无效、瑕疵、纠纷等引起的所有风险均由买受人全部自行处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全部自行承担。 3、买受人须按转让方确认的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提供的合同文本与我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金融资产交易价款,转让方全额收到金融资产交易价款且完成通知债务人金融资产已转让的公告事宜之后,与买受人办理金融资产权属资料交接手续;通知债务人金融资产转让的公告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全部承担,转让方无需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4、买受人须自行负责金融资产及金融资产项下权益的转让、主体变更、过户等工作,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买受人除了需支付交易保证金,金融资产交易价款,通知债务人转让公告及相关费用,金融资产及金融资产项下权益转让、主体变更、过户等产生的费用之外,还需全部承担金融资产挂牌交易产生的以下交易服务费;(1)线上竞价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有);(2)线下竞价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有);(3)公告费用(可能为多笔公告费用);转让方无需在金融资产转让项下支付任何费用。 6、金融资产转让成交后,如买受人通过金融资产的强制执行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含破产重整)得到受偿,且买受人获得的执行款或破产分配款大于债权转让价款的,买受人应将超出部分的80%支付给转让方;如买受人未通过执行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含破产重整)处置本笔债权,则无需履行上述义务。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无。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华商银行 | |
负责人: | 刘磊 | |
主体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裙楼101-B101、B102及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30层-31层 |
特别提示:对以上信息的披露,不构成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联系人:曾启安
联系电话:18676376336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荣超经贸中心1101
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
2016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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