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兆和投资有限公司和珠海市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2户不良贷款债权资产包转让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委托,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披露以下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请有意者到我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转让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项目编号 | 1001170790001 | ||
转让标的名称 | 珠海市兆和投资有限公司和珠海市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2户不良贷款债权资产包 | ||
标的项目的状态 | 借款人1:珠海市兆和投资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3日和3月19日,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所属珠海分行向珠海市兆和投资有限公司合计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人民币8400万元(注:本金分别为6700万元和1700万元)。2015年9月22日,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将上述贷款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融资产公司”)。截至2017年6月27日,珠海市兆和投资有限公司拖欠贷款债务共计人民币107,871,371.33元,其中拖欠贷款本金8400万元,拖欠贷款利息23,330,123.33元,拖欠诉讼费用541,248元。 借款人2:珠海市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日,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所属珠海分行向珠海市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3600万元。2015年9月22日,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将上述贷款转让给华融资产公司。截至2017年6月27日,珠海市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拖欠贷款债务共计人民币48,716,442.67元,其中拖欠贷款本金3600万元,拖欠贷款利息12,425,140.67元,拖欠诉讼费用291,302元。 2015年10月27,贷款债权人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上述两公司及相关担保人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2016年法院下发(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360号和2361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贷款债权人的诉讼请求,2017年2月21日,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书》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目前,上述两公司的贷款债务正处于法院强制执行中。 | ||
债权情况 | |||
标的种类 | 不良贷款债权 | ||
标的所在地 | 广东省珠海市 | ||
标的数量 | 2户 | ||
标的金额 | 总额:156,587,814元;本金:120,000,000元;利息:35,755,264元 ;费用:832,550元(截至交易基准日2017年6月27日) | ||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等: 珠海市兆和投资有限公司2笔不良贷款(本金分别为人民币6700万元和1700万元)担保方式:抵押物为珠海市吉大景山路92号13层办公楼、珠海市香洲柠溪路338号I段太和商务中心五层、六层、十二层和十三层办公楼,珠海市前山路239号太和商业广场二层商铺、四层商铺等共计32个房产;连带偿债责任人为王民良及朱丹玲。 珠海市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笔人民币3600万元不良贷款的担保方式:抵押物为珠海市吉大景山路92号13层办公楼、珠海市香洲柠溪路338号I段太和商务中心五层、六层、十二层和十三层办公楼,珠海市前山路239号太和商业广场二层203号和204号商铺等共计7个房产;连带偿债责任人为珠海市兆和投资有限公司、王民良及朱丹玲。 上述抵押担保、保证担保及连带偿债责任业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360号和23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裁决确认。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
评估机构: | |||
评估基准日: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交易内容 | |||
项目名称 | 珠海市兆和投资有限公司和珠海市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2户不良贷款债权资产包 | ||
是否有保留价 | 否 | ||
挂牌价格(万元) | 12100 | ||
币种 | 人民币 | ||
是否需要求购方交纳保证金及交纳时间: | 是,挂牌截止日17:30前(到账为准),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210万元。 | ||
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4】个工作日 | ||
挂牌起止日期: | 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8月15日 | ||
挂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终结 | ||
交易方式: | 挂牌公告期满,如果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成交价格按照意向受让方报价与转让底价孰高的原则确定;如果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成交,高于转让底价的最高报价为成交价 | ||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受让方应是国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受让方及受让方的股东不应与转让标的的债务人(含借款人及相关担保人)及其股东有任何股权关联和亲属关系。不得为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关联人所在的中介机构; 2、 同意以不低于人民币12100万元转让底价的成交价格受让转让标的; 3、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可承担交易可能带来的各项风险; 5、本项目不接收联合受让; 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资产包系不良债权资产,本次按照资产包的现状进行挂牌交易,本资产包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征以及清收的困难,若摘牌成功,受让方愿意接受并有能力承担资产包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受让方应自行对本资产包进行尽职调查。 2、挂牌交易成交后,受让方与债权转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债权收益权的持有人三方按照备案于交易所的《债权转让协议》模板 3、采取竞价方式的,网络竞价的时间及要素将由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另行公告,意向受让方届时需签署网络竞价公告中的《网络竞价须知》以及 “竞价管理系统用户增加通知”即网络账号签收单。 4、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满足受让方资格条件并须提供“我方及我方的股东与转让标的的债务人(含借款人及相关担保人)及其股东没有任何股权关联和亲属关系。我方不是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关联人所在的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 5、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交易所有权没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及竞买人所交纳的全额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及其债权收益权的持有人签署《债权转让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债权转让交易价款的;(5)不同的意向受让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价的;(6)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7)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8)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提供虚假文件的,转让方有权没收其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赖小民 | ||
批准单位(全名)名称: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复日期: | 2017年6月29日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清收方案申报表 | ||
联系人: 刘先生,林先生
联系电话: 18603054198,13509608533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11层1101-1103
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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