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等23户资产包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委托,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披露以下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请有意者到我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时,延长信息公告期限7个工作日;产生两个(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项目编号 | 1001171200004 | ||
转让标的名称 | 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等23户资产包 | ||
标的项目的状态 | 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等23户资产包,总计130笔债权。截至基准日2017年7月7日,该资产包债权总计82866.32万元,其中债权本金76941.81万元,利息5639.15万元,代垫费用285.35万元。 | ||
债权情况 | |||
标的种类 | 不良债权资产 | ||
标的所在地 | 浙江、福建、广东、山东 | ||
标的数量 | 23户 | ||
标的金额 | 总额:82866.32万元;本金:76941.81万元;利息及其他:5924.50万元(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7日) | ||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等:资产包中抵质押项目有20户,抵质押项目本金总计64671.33万元,占资产包本金余额的88%,包内涉及抵押担保的具体情况请在挂牌期间向我所或转让方申请查阅相关资料。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在处置基准日之后至实际处置时点的过渡期内,部分债权项目发生了代垫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同时部分项目也实现了一定金额回收,该部分费用及回收不包含在挂牌价内,需与买受人另行结算。 | |||
评估机构: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交易内容 | |||
项目名称 | 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等23户资产包 | ||
是否有保留价 | 否 | ||
挂牌价格(万元) | 26887 | ||
币种 | 人民币 | ||
是否需要求购方交纳保证金及交纳时间: | 1、 需要交纳保证金; 2、 交易保证金按照挂牌价的5 %设定为 1345 万元; 3、交纳时间:挂牌期间内交纳(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账为准)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1、一次性支付; 2、如买受人为境外投资人,在按约定一次性支付资产包成交价款的同时,还需支付可能存在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为:资产包成交价款*6%/365*(实际占用天数-30)。其中,实际占用天数为资产包摘牌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如实际占用天数小于30天,则无需支付。 3、买受人承担“债权转让暨联合催收公告”的报纸公告费用。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挂牌起止日期: | 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 | ||
挂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时,延长信息公告期限7个工作日;产生两个(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条件;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侯建杭 | ||
批准单位(全名)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复日期: | 2017年11月27日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信总审复【2017】389号 |
联 系 人: 赵小姐
联系电话: 13390536633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53层
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
2017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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